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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竞价排名,为什么屡遭非议

发布者::网络   发布时间: :2010-09-04 09:53 浏览次数: :

一直以来,百度的竞价排名业务饱受争议。赞同者认为,百度竞价排名系统一定程度上杜绝垃圾信息产生,提高搜索引擎的工作效率,为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 利;批评者指责,百度只顾追求商业利益,提供虚假信息,涉嫌网络欺诈、不正当竞争。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主要赢利模式,竞价排名这项业务在为百度带来 巨大商业利益的同时,也将其一次又一次置于媒体的批评曝光名单中,甚至因此一次又一次地被送上被告席。2009年底,百度因竞价排名业务在一起不正当竞争 案中被判侵权,法院对百度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百度主动尽到与其所得利益相对应的审查义务。近日,百度对法院的司法建议作出回复,表示已对其竞价排名服务 系统进行了改进。但是,该回复的字里行间,透露出百度对其竞价排名业务受到的指责并不认同。而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例的不同判决结果,也让我们对竞价排名应该 为其提供的信息尽到多大限度的合理注意义务无法作出最终判断。
2009年6月,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下称史三八美容院)因认为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下称伊美尔美容院)、百度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上述企业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 京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伊美尔美容院擅自将“史三八”作为关键词参加“百度竞价排名服务”,导致欲了解史三八美容院有关信息的消费者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 索“史三八”三字时,却找到了伊美尔美容院的网站的链接,进而误导消费者进入伊美尔美容院的网站。伊美尔美容院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 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百度在网站公示的“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其对侵犯他人版权等权利的关键词履行审查义务,但其在本案中未尽到承诺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伊美尔美容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与伊美尔美容院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12月22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伊美尔美容院及百度共同赔偿史三八美容医院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在一审宣判的同时,向百度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百度在竞价排名服务中,在加强黄、赌、毒的审查之外,不只是被动地听取权利人的投诉,而应主动采取相应的审查措施。
一审宣判后,伊美尔美容院和百度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后经北京二中院法官调解,以和解收场。
2010 年7月27日,百度对北京朝阳法院的司法建议作出了回复,称其已对其竞价排名服务系统进行了改进。但是在这份回复材料中,记者注意到,百度仍然坚持其竞价 排名业务中的技术提供商地位,坚持认为为其带来巨大经济收益的竞价排名是信息检索服务。字里行间透露出对其竞价排名业务受到的指责并不认同。百度还隐约地 抱怨,朝阳法院的判决有保护过当之嫌。
2010年5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另一起涉及百度竞价排名、与上 述案例类似的商标侵权案件中,百度被认定不侵权。法院认为,百度竞价排名本质上仍属于信息检索服务;百度在竞价排名合同中强调和要求客户不得提交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的内容,并设置多种投诉渠道以供权利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事后救济,都说明百度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核义务。
百度的一位高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百度作为搜索引擎的技术提供商,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其总量达30万家以上竞价排名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事前审查。正是基于这样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坚守,让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百度近年来在其快速发展中屡遭非议。

一直以来,百度的竞价排名业务饱受争议。赞同者认为,百度竞价排名系统一定程度上杜绝垃圾信息产生,提高搜索引擎的工作效率,为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 利;批评者指责,百度只顾追求商业利益,提供虚假信息,涉嫌网络欺诈、不正当竞争。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主要赢利模式,竞价排名这项业务在为百度带来 巨大商业利益的同时,也将其一次又一次置于媒体的批评曝光名单中,甚至因此一次又一次地被送上被告席。2009年底,百度因竞价排名业务在一起不正当竞争 案中被判侵权,法院对百度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百度主动尽到与其所得利益相对应的审查义务。近日,百度对法院的司法建议作出回复,表示已对其竞价排名服务 系统进行了改进。但是,该回复的字里行间,透露出百度对其竞价排名业务受到的指责并不认同。而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例的不同判决结果,也让我们对竞价排名应该 为其提供的信息尽到多大限度的合理注意义务无法作出最终判断。
2009年6月,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下称史三八美容院)因认为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下称伊美尔美容院)、百度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上述企业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 京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伊美尔美容院擅自将“史三八”作为关键词参加“百度竞价排名服务”,导致欲了解史三八美容院有关信息的消费者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 索“史三八”三字时,却找到了伊美尔美容院的网站的链接,进而误导消费者进入伊美尔美容院的网站。伊美尔美容院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 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百度在网站公示的“通用条款”中明确规定其对侵犯他人版权等权利的关键词履行审查义务,但其在本案中未尽到承诺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伊美尔美容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与伊美尔美容院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12月22日,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伊美尔美容院及百度共同赔偿史三八美容医院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在一审宣判的同时,向百度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百度在竞价排名服务中,在加强黄、赌、毒的审查之外,不只是被动地听取权利人的投诉,而应主动采取相应的审查措施。
一审宣判后,伊美尔美容院和百度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后经北京二中院法官调解,以和解收场。
2010 年7月27日,百度对北京朝阳法院的司法建议作出了回复,称其已对其竞价排名服务系统进行了改进。但是在这份回复材料中,记者注意到,百度仍然坚持其竞价 排名业务中的技术提供商地位,坚持认为为其带来巨大经济收益的竞价排名是信息检索服务。字里行间透露出对其竞价排名业务受到的指责并不认同。百度还隐约地 抱怨,朝阳法院的判决有保护过当之嫌。
2010年5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另一起涉及百度竞价排名、与上 述案例类似的商标侵权案件中,百度被认定不侵权。法院认为,百度竞价排名本质上仍属于信息检索服务;百度在竞价排名合同中强调和要求客户不得提交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的内容,并设置多种投诉渠道以供权利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事后救济,都说明百度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核义务。
百度的一位高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百度作为搜索引擎的技术提供商,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其总量达30万家以上竞价排名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事前审查。正是基于这样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坚守,让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百度近年来在其快速发展中屡遭非议。
■ 北京朝阳法院·司法建议
日前,法院审结了原告史三八美容院诉被告伊美尔美容院、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由于百度未能尽到相应的审查注意义务,客观上帮助了伊美尔美容院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法院判令百度与其承担了共同侵权责任。
权 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民事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基本原则亦是法律要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尽管竞价排名服务从技术上讲是一种搜索服务,但是作为 一种加入了人工干预因素的互联网增值服务,在经营者获得商业利益、帮助参与者获取竞争机会等方面不同于一般的自然搜索。作为采用这样一种新经营模式的中间 服务提供者,如果适用等同于一般搜索服务提供商的一般注意义务是不合理也是违反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这就要求百度在通过新经营模式获取商业收益的同时,一 方面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审查义务提升到与商业收益对等的高度;另一方面应当对采用竞价排名手段可能造成的同业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合理的关注, 而不是仅仅以技术中立为由,采取放任的态度。虽然百度搜索引擎网站上公示了“通用条款”,规定了对于客户提交的关键词需要进行审查,但是,该条款百度却未 能全面准确履行。
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竞价排名服务行为并减少百度潜在的诉讼风险,法院特向百度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百度在竞价排名服务中,在黄赌毒的审查之外,不只是被动的听取权利人的投诉,而应主动采取相应的审查措施。
相信百度作为国内久负盛名、业内领军的大型企业,能在相关行业中做出表率,为我国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 百度·回复
搜索推广服务(原名为“竞价排名”),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基于搜索引擎技术推出的一种技术服务,必然有需要不断完善、规范之处,百度也一直致力于各方面的改进。
作为技术服务提供商,由于无法做到对客户的网站信息做到实时地监控,无法确保所有客户在接受搜索推广服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百度的业务规则要求,也无法避免个别业务人员违反公司制度要求违规操作,百度欢迎各界尤其是司法界的建议和批评。
在法院审理的“史三八”一案发生后,百度即在搜索推广系统后台客户注册关键词的环节,添加了显著文字,提示客户不得注册与他人权利相冲突的关键词。这应当说是基于该案的经验和教训所做的改进。
搜 索推广作为一种搜索引擎的技术服务,其创始自雅虎,已成为国内外各大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主要赢得模式,从技术角度看,其提供的仍然是信息检索服务。我们注意 到,在最近的Google在美国和欧盟的类似诉讼中,尚没有Google被判定为侵权的案例。在国内百度被诉的类似案例中,各法院的判决认定也并不一致。 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如何更好地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好地引导产业发展,相信还有许多课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探讨和摸索。但如果保护标准 超过技术远胜我国的美国和欧盟,对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是否有利,是值得讨论的。
■ 声音
李顺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其提供的结果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尽可能地保证把真实的信息提供给用户,不能让明知的虚假信息泛滥。
竞价排名作为一种收费的服务项目,技术提供者对参与这一服务的客户的合理注意义务应该高于免费的搜索引擎服务。

王斌(中国互联网协会版权联盟秘书长):网络推广服务(竞价排名)提供商不应该为其服务对象的侵权行为负责。因为这种服务只是给了参与网络推广企业一个展示自己的位置,这种展示不同于广告。
网络推广模式是互联网世界的通行做法,也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要的收入来源。国际上,谷歌将其网络空间的整个频道出售给特定的大型客户;国内,百度将其网络空间出售给众多的小型客户。他们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通过网络推广获取收益,用于维护庞大的硬件投入。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竞价排名最有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竞价排名的运营特征,可能导致未交费的权利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排在后面,而交了费用的假冒商品信息排在前面。
由于加入了人工干预因素,所以要求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是这种判断能力应该是有限度的。

百度(给本报的书面回复):百度推广是技术服务,百度推广对应的第三方网站信息内容完全不受百度控制。搜索引擎服务商本身并不提供网页内容和任何信 息,也不会编辑、修改和选择网站本身的内容。百度作为技术服务提供商,针对被链接网站在其网站内容有欺诈或侵权内容的,百度是无法完全控制的,更何况被链 接网站经营者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欺诈或侵权行为。
搜索引擎的开放性,对大部分客户本身是一种科学、灵活的管理手段。但对极个别不法分子而 言,却为其实施侵权或违法行为创造了一定条件。百度一直在从各方面不断地研究和完善规避这种行为的防范措施,但由于搜索引擎客观存在的工具性和中立性,无 法实现全面有效的事前监管,阻止侵权或违法行为将有赖于权利人或其他人的投诉。\
■ 百度·竞价排名
百度竞价排名(现已更名为百度推广)是一种互联网增值服务,或称搜索营销、搜索推广,是指企业通过付费,使自己的网站或产品信息在搜索引擎结果中位居前列,吸引点击,以达到企业发布广告和推动产品营销的效果。
参 与竞价排名的用户取得竞价排名系统的帐户和密码,由客户进入竞价排名系统在线提交关键词、网站的网址、并自行撰写搜索结果标题及网页摘要,竞价排名系统自 动将客户提交的关键词与客户网站的网址设置关联,当网络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该关键词时,搜索引擎以一定的算法将该客户网站的链接结果进行排序,并将该搜 索链接结果提供给网络用户。
■ 竞价排名·事件
2010年7月11日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武汉公安机关近日查抄了三个制售假药的窝点,受害患者超过3000人。在接受调查时,犯罪嫌疑人透露,他们生产的假药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蔓延到全国各地,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利用了百度竞价排名系统。

2010年5月14日  北京一中院二审对上诉人八百客(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沃力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一案作出终 审判决。此案中,一审与二审法院均认定百度提供竞价排名服务的过程中已尽合理注意和审核义务,对即使是特定行业较知名的商标也无法有所知晓和注意,不应为 其客户发布的虚假信息负责。

2009年6月  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因认为北京伊美尔美容院、百度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至北京朝阳法院。2009年12月22日,北京朝阳法院判决北京伊美尔美容 院、百度共同侵权行为成立。一审宣判后,北京伊美尔美容院、百度上诉至北京二中院,此案后经北京二中院调解,以和解结案,上诉人撤回上诉。

2008年12月底  河北“全民医药网”因拒绝续交竞价费称被百度屏蔽,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此案也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发生在网络领域的第一例反垄断案例。此案经北京一中院审理,一审判决百度胜诉。

2008年11月15日、16日  央视连续两天报道百度的竞价排名黑幕,百度竞价排名被指过多地人工干涉搜索结果,引发垃圾信息,涉及恶意屏蔽,被指为“勒索营销”,并引发了公众对其信息公平性与商业道德的质疑。

点睛评论


获益与义务对等才是公平


百度毫无疑问是一家成功的企业,特别是其中文搜索业务,一直雄据国内“龙头老大”的地位,即使像谷歌这样的世界巨人,在中国多年来也一直是百度的配角。其他如雅虎、搜狐等,更是不足而论。


与其搜索用户成正比的是,百度的竞价排名业务这些年来受到的指责也屡见报端。


竞 价排名是搜索引擎报务商的主要赢利模式,该项业务的核心是通过人工干预因素而实现增值,以获取商业利益为主要目的,其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同于一般的搜索服 务。说简单点,竞价排名是一项收费的服务项目。所以说,如果按一般搜索服务性质来对待竞价排名,无疑降低了对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尽审查义务的要求,明显有失 公平。


此次在对法院司法建议的回复中,我们看到百度虽然承诺改进其竞价排名业务,但并没有表示要主动担负起其公示的通用条款中所确定的全面审查义务,给人以避重就轻之嫌。这不免让人怀疑百度竞价排名业务存在的问题是否真的能有所改进。


从源头上进行把关,履行审查义务,提高审查标准,就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竞价排名存在的问题,可是,为什么百度不愿意这么做呢?其实我们稍加分析便不难发现端倪。首先,提高审查标准无疑会增加成本;其次,提高审查标准无疑会将一部分本就经不起审查的潜在客户拒之门外。


正如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中所指,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民事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基本原则亦是法律要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在获取巨大商业利益的同时,应该承担起与之相对应的义务。这一点,“巨头”如百度者,亦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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